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
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一條 總則
為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開展各種社會慈善公益活動,促進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并結合浙江永強慈
善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條 資產管理
(一) 按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章程》規定,本基金會的起始資金和由發起
人浙江永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資。
(二) 后續資金由其它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堅持自愿無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本基金會接受其它單位或個人自愿
無償地捐贈。
1、捐贈人可以向本基金會捐贈其有權處理的合法財產,或提供志愿服務,有權決定捐贈款物的數量、使用方向、資助項目及受益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2、自然人捐贈的物品應具有使用價值,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法人捐
贈的產品應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捐贈食品、藥品的
應當提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3、本基金會在接受慈善捐贈款物時應當進行驗收,并為捐贈人出具由財
政部門監制的捐贈接收憑證。接收捐贈必須向捐贈人(單位)出具合法、有
效的一式三聯收發憑證,及時入帳,妥善保管。
4、尊重捐贈人(單位)的捐贈意向,符合慈善公益目的的原則。按照捐
贈人(單位)捐贈數額確定相應資助項目,損贈數額較大的可冠以捐贈人(單
位)稱號的專項救助項目。
5、凡新建救助項目,與捐贈人(單位)簽署協議。對救助項目的設計、
施工、質量、工期及捐贈資金的到位時間、方法、使用管理等雙方均須履行
義務和權利。
(四)本基金會嚴格執行社會贈款與本會工作經費分別列支的原則,所接
受的贈款(物)全部用于助困、助學、助醫、救災等社會救助和慈善公益事活
動。
(五)對捐款捐物的單位和個人,本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捐贈者若
遇特殊困難,可優先給予資助。
第三條 捐助實施細則
(一)賑災及扶貧救助
1、賑災,如:緊急搶險、轉移和安置災民、災后住房重建或修繕等。
2、對貧困地區公益事業的資助。
3、對困難人群的救助。
(二)對文化、衛生、環保等公共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三)捐資助學
1、捐助貧困地區中小學校的危房改造和增置教學設備。
2、資助特困高考生就讀。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助學對象,可申請本基金會的
助學金:
(1)當年普通高考成績達到第二批本科錄取分數線以上且被第二批本科及以
上高等院校錄取,且家庭因天災人禍或家庭成員有重病、傷殘等原因造成家
庭經濟特別困難而無法完成大學學業的 ;
(2)考上二本以上院校學生為臨海市戶籍的,永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下稱永強集團公司)員工的子女不限戶籍。
(3)助學標準。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三款助學對象的,助學標準為:
1、本基金會對符合條件的貧困高考生,原則上每年資助學雜費計人民幣
5000元,同時與被資助者簽訂《助學協議》。
2、資助期限原則上定為四年。
(四)救助貧困弱勢群體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貧困救助:
(1)臨海戶籍城鄉居民因災、因病或突發性意外事故而造成家庭經濟特別
困難者;
(2)永強集團員工因災、因病或突發性意外事故而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
難者;
(3)永強集團員工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突發性意外事故造成臨時性困難
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救助范圍:
(1)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特殊情況另行考慮)
(2)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的;
(3)因吸食、注射國家嚴禁使用的精神類藥品導致的疾病的;
(4)已享受國家醫保、工傷或其它賠償的;
(5)理事會認為不應救助的對象。
3、貧困救助標準:
(1)臨海戶籍城鄉居民因災、因病或突發性意外事故的救助款,每年為1000元----2000元;
(2)永強集團員工本人因災、因病或突發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貧困的救助款,每年為800元--5000元,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3)永強集團員工家庭成員因病或突發性意外事故而造成家庭臨時性困難的救助款,每年為500元----2000元;
(4)特殊情況的救助標準,經理事會討論后制定。
第四條 捐助款項審批程序
1、上述款項的捐助由受助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會至少一名以上理事提議,
交理事會評議。
2、理事會須半數以上理事簽字同意,形成捐助決議。
3、按財務報銷程序:由申請人填寫領款憑證,附理事會決議及收據,報理事長審批。
第五條 罰 則
(一) 救助對象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戶口簿、身份證、當地街道(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以及錄取通知書等的復印件),對騙取助學金和救助金的,將如數追回,并取消其救助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從事捐助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擠占捐助款的;
2、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影響捐助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 附則
(一) 本實施細則經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二) 本實施細則由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